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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篇(房地产类)

来源: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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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
类别
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51300-B-02500-14110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61300-B-02600-141100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71300-B-027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01300-B-030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11300-B-031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1300-B-032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31300-B-033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41300-B-034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51300-B-035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 房地产估价业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61300-B-036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 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71300-B-037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81300-B-038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91300-B-039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 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01300-B-04000-141100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 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 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 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21300-B-04200-141100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 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31300-B-043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41300-B-044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51300-B-045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61300-B-046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 业贿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71300-B-047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91300-B-049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01300-B-050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 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11300-B-051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 产估价业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21300-B-052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涂改、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31300-B-053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 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41300-B-054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或者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51300-B-05500-14110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 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71300-B-05700-141100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81300-B-058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91300-B-059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01300-B-060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司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11300-B-061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21300-B-06200-141100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41300-B-06400-141100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51300-B-065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61300-B-06600-14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21300-B-08200-141100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31300-B-083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 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 同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41300-B-084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 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51300-B-085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 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61300-B-086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隋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 务隋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71300-B-087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 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81300-B-088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91300-B-089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01300-B-090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11300-B-091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21300-B-092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31300-B-093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41300-B-094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51300-B-09500-14110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171300-B-41700-14110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行政处罚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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