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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商务局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8-01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国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对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提出投诉请求

?1. 具体投诉请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及企业变更登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五条;【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82项【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对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提出投诉请求

?1. 具体投诉请求。①典当业务。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②酒类业务。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及变更手续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酒及储运酒类商品经营的处罚;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及提供相关手续的处罚;对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对酒类经营者未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对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的处罚;对伪造、涂改、租借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对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的处罚;对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实名购卡制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保留购卡人登记信息5年以上,未对登记信息及交易信息保密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非现金购卡制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限额售卡制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出售设置有效期的记名卡或设置少于3年有效期的不记名卡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违反预付卡退货规定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预付卡退卡规定的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预付卡终止兑付规定的处罚。对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的处罚。对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比例的处罚。对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的处罚。对规模发卡企业未与金融机构签订存管协议并进行资金存管的处罚。对规模发卡企业未能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而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系统填报业务开展情况的处罚。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业务。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处罚。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材料的处罚。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处罚。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检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⑤成品油业务。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处罚;⑥餐饮业务。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处罚; 经营者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处罚; 经营者未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的处罚;洗染业务。⑦洗染业务。经营者未在接收衣物时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A.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B.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C.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D.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的处罚; 经营者未在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处罚; 经营者未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的处罚; 经营者未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未分离的处罚; ⑧美容美发业务。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未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处罚;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未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未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未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未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处罚;⑨家电维修业务。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有下列行为:A.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B.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C.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D.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⑩家庭服务业务。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对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家庭服务机构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家庭服务机构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家庭服务机构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家庭服务机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业务。对违反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处罚;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违反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对违反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违反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处罚; 对违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从事非法工作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为劳务人员培训、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对中外合作企业各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行政处罚。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七条第二款;【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一款、第14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一款、第15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一款、第16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一款、第17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一款、第18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一款、第20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二款、第21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一款、第22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二款、第24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二款、第25条第一款;【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二款、第26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二款、第27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8条、第29条。【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37条第二款、第31条。【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款;【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六款;【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十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条;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第十条;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五条、第八条;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3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3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3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3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六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4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4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4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4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三)对商务系统内部行政处理等行为提出投诉请求

1. 具体投诉请求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纪律处分,人事处理,单位和个人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提出投诉请求。

? 2. 法定途径: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申诉

?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欧洲杯决赛竞猜: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欧洲杯决赛竞猜: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印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1.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商务主管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违规提拔干部、乱占住房、公款吃喝旅游等违纪违规行为。

2. 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投诉、请求。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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