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317/2020-04075 | 信息分类: |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解读材料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19-03-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10问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文明行为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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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10问
1、为什么要制定《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和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规范,规范游客行为,促进市民出游文明素质提升,建立健全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营造“文明旅游”的良好氛围。
2、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对象的是哪些?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对象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旅游者”采取属人兼属地管理的原则,范围包括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人员以及非南京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人员。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从业人员”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范围包括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3、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的行为有哪些?较之于《南京市旅游条例》,办法中旅游者不文明行为为何增加至12条?
对于旅游者而言,主要有以下12种行为: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等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和公共文化场所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违反旅游、交通、边防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十)辱骂、殴打旅游工作人员;
(十一)不遵守或不配合特殊勤务期间管制措施、各项安全规定;
(十二)滥用权利、寻衅滋事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于旅游从业人员而言,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旅游者;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办法》旨在完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执行,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由《南京市旅游条例》规定的8条增加至12条,使得办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4、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由哪个部门建立,主要记录哪些内容?
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主要记录: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部分字段;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5、谁可以采集申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
(二)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行业组织;
(三)“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文明办、市委教育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交通集团、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南京地铁集团、南京广电集团、南京报业传媒集团、团市委、市妇联、上海铁路局南京站、南京禄口国际机场、金陵海关、南京边防检查站等;
(四)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
6、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由谁进行评审?
由“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代表等组成。
7、“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多久?
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因旅游不文明行为违反刑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因旅游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旅游不文明行为,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四)“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小组审议可缩短记录期限。
8、“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有哪些救济程序?
《办法》规定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可以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具体程序可参照国家及江苏省对于相关救济程序的规定。
9、“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会在哪些地方公布?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信用南京”等网站。
10、“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对旅游者及旅游从业人员有哪些影响?
(一)将不文明行为记录在公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对相关当事人起一定警示作用。
(二)旅游景区、旅行社对在记录期限内的不文明旅游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三)公安、航空、铁路、机场安检等相关部门对记录期限内的不文明旅游者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警示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