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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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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内设机构职能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0-12-25 16:5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文电、政务公开、政务热线、建议提案办理、信访、信息、保密、后勤、档案、双拥、机关安保等保障与协调工作;负责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组织年鉴、大事记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政务网日常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牵头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统筹对口帮扶工作;联系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牵头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文化、旅游、文物和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普法教育;组织协调重要政策调研;承担文化、旅游、文物和广电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制订文化和旅游资源整合方案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规划本系统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及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事务;负责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梳理,牵头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文化、旅游、文物和广电行政审批(许可)的日常运转、协调和全过程管理;负责局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推动局行政审批业务功能建设;组织协调办理相关事项的年审工作;负责简易流程审批和即办件的办理;协调相关处室做好与审批有关的工作;负责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艺术处。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全市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高水准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重大文艺活动和艺术单位业务建设;组织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相关工作;指导艺术教育、艺术培训、民营剧团和民间职业剧团等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旅游集散体系建设和各类服务标识、无障碍设施等建设;指导社区和农村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老年文化、妇女文化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组织协调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全市群众文艺创作、公益文化艺术培训和群众文化社团活动;推进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牵头城市治理标准化有关工作;统筹推进文化旅游大数据建设和智慧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承担本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牵头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和科普相关工作;联系文化和旅游行业学会。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产业发展处。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编制文化产业项目指南和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负责文化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申报;牵头行业招商引资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档案;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旅游商品研究与开发;承担工业旅游相关工作;联系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南京动漫行业协会等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和南京旅游商品及装备协会。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资源开发处。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集聚区的规划编制工作;编报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推进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风情小镇建设及相关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指导特色小镇相关创建工作;负责各类旅游景区(点)的行业管理;牵头全市重点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负责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提供国内外相关统计信息;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旅游推广处。拟订全市旅游市场推广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旅游市场和品牌建设;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国内市场推广;负责组织本市及协调参与国内省内重大旅游促销、旅游节庆及商务会展活动;组织开展国内旅游市场区域合作;制订旅游市场推广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商务、研学、生态、康养、体育等专项旅游产品研发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宣传品的制作与发放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文化市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和质量提升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的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牵头质量强市建设工作;负责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技术鉴定等工作;承担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旅游星级饭店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和导游证的核发;负责全市导游员分层次管理;负责对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联系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工作;联系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文化遗产管理处。负责本地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相关项目报批工作;承担本地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建立系统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机制和档案管理系统;协调、指导各部门完成申遗及后期的维护、修缮和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并建立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播和利用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文物管理处(考古处)。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物科研、培训、交流合作和文物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配合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重要地下文物遗存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督察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处理。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文物保护处。组织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申报推荐和市级文物保护项目的申报与审核;负责本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埋藏区的划定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对相关审批事项进行行业监管。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博物馆处(革命文物处)。承担全市博物馆及可移动文物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度规范;按有关规定对文物流通市场进行监管;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和征集工作;牵头拟订全市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可移动革命文物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革命博物馆、纪念馆业务指导;牵头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承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文化交流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推进城市国际化品牌建设;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承办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收集、发布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展自主外联与市场推介工作;承担本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出境项目的申报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全域旅游促进处。组织推进全域旅游,承担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全域旅游创建工作;拟订乡村旅游扶持政策、发展规划、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乡村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民宿、自驾游露营等发展及乡村旅游品牌打造和宣传营销;指导、推进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拟订政策标准,牵头推进房车旅游、低空飞行等旅游新业态发展。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安全与应急处。牵头局系统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社会综合治理、扫黑除恶、反恐、维稳等工作;拟订行业安全运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负责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各类经营和服务场所执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制度;拟订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行业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与地质灾害、气象灾害防治相关事务;组织行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发布安全信息;参与协调旅游节庆、重大会展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口承接市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宣传处。统筹全局的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负责微博、微信、客户端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文明创建,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指导直属单位中心组学习;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牵头网络安全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和业务审核;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含IP电视、网络电视、移动端等)和公共载体(含户外大屏、移动电视等)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视听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承担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管理;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技术处(安全传输保障处)。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指导、推进隧道广播全覆盖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升级;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承担市广电局的综合职责。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及统计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组织人事处。指导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考核奖惩、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牵头各类综合性评比表彰工作;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文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和政工职称的审核评审;负责局系统职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联系系统统战工作;承担局党委日常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牵头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牵头扶贫相关工作;指导系统共青团工作;联系“妇联”工作;机关纪委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老龄委”和“关工委”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会。按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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