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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2023-03-01 回复部门 汾阳市人民政府
信件内容

浏览吕梁市市长信箱其他信件得知“根据吕发改价服发〔2017〕425号文件精神,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非露天停车位每月40元(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此收费是指物业公司向已取得车辆停放权(车位使用权)的车辆停放者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管理费。” 我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一直就是720元/年,认为不合理,不合规。故在吕梁政务服务12345反应该问题。给到的处理结果是有协议,合理合规。详细处理结果如下: 汾阳市回复: 处理结果:为确保地下车库各项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该公司在销售车位使用权时根据实际能耗测算,告知购买人每年需缴纳720元/年的车位管理费,并签有使用协议。按照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提供车位公共环境、设施设备维护服务,车位使用人均应缴纳车位管理费。 既然政府制定了收费标准(最高执行价,只能下浮)昌瑞绿洲特殊到哪里了?销售时告知就不受约束了吗?这样的使用协议与法规违背,还有效吗? 

回复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日期 2023-03-24
回复内容

何先生,您好!昌瑞绿洲小区在2022年6月25日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最终中标人为汾阳市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已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按照60元/月的车位管理服务费收取。第二十九条规定:服务期限为5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昌瑞绿洲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吕发改价服发〔2017〕425号《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据发改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核实,昌瑞绿洲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取停车服务费720元/年/辆,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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