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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9日,江苏、陕西、浙江、湖北、安徽、辽宁、河北、河南、福建、广东等省市文物部门、城墙管理机构在南京召开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遗工作推进会。会议推举南京市为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牵头城市,成立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简称“联合申遗办公室”。
第一条 联合申遗办公室是承担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遗日常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申遗办公室由南京市文广新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申遗城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
第三条 联合申遗办公室由南京市文广新局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保障正常办公条件,具体负责明清城墙联合申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工作。
第四条 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采取联席会议制度,由相关省市文物部门及城墙管理机构组成。原则上每半年在一个城市轮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期一天),推进联合申遗工作进程,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会务工作由承接地承担,交通费用由参会单位自理。
第五条 “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遗文本编制等共同工作经费由列入项目的各市、县分担,由联合申遗办公室按实际发生数额通知各遗产所在地支付。
第六条 联合申遗办公室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明清城墙”保护与申遗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二)负责起草、修订“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遗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地开展申遗各阶段工作。
(三)协调组织“中国明清城墙”遗产保护规划编制。
(四)组织和委托专业机构编写“中国明清城墙”申遗文本,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修改完善,提交国家文物局审定。
(五)组织、协调专家指导“中国明清城墙”文化遗产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
(六)组织对“中国明清城墙”保护和申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跨地域、跨行业的难点问题,报请各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七)协调、组织“中国明清城墙”保护与申遗相关工作会议。
(八)协调、组织“中国明清城墙”保护与申遗相关专业培训。
(九)协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遗事务相关考察接待工作。
(十)组织开展“中国明清城墙”文化遗产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建立和维护“中国明清城墙”申遗网站。
(十二)编发“中国明清城墙”保护与申遗工作简报。
(十三)组织开展“中国明清城墙”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出版相关成果。
(十四)收集、整理、汇总“中国明清城墙”的各类信息资料,建立和保管“中国明清城墙”文化遗产记录档案。
(十五)承担“中国明清城墙”保护与申遗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遗产地应当遵守本工作章程,自觉配合联合申遗办公室的各项工作,按照申遗要求与计划,及时完成“中国明清城墙”申遗的各阶段工作,按时足额支付联合工作经费。
第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章程由联合申遗办公室负责解释。